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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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1民初5931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谢廷平,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育全,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元平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鑫慧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