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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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7民初263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张晓丹到庭诉讼。审理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双方均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内容由法院审查);2.要求被告在“新上青业主群”微信群、位于上海市常德路1258弄“上青佳园”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上述声明并保留30日;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在“新上青业主群”中发言,说原告是个老赖,并且精神不正常。2019年2月1日,原告在法院开庭时,一位业主在路上给原告看上述微信,并通过微信将截图转发给原告,原告并不认识这位业主,不知道其名字,原告看到微信后就报警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接报回执单,当事人名字和电话都与被告的不符,报案中称的事发时间与原告诉状中所述的时间也不一致,微信截图为复印件,无法显示时间,且存在修改的痕迹,不是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从未以上述微信名发表过任何记录,不认可原告的陈述,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俊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逸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