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易榕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易榕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易榕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上海易榕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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