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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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49.30元、死亡赔偿金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衣物损500元,合计人民币65249.3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5249.3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245.50元、死亡赔偿金917608.50元、丧葬费52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585元,合计XXXXXXX元中的50%,计人民币510208.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616.50元中的50%,计78308.25元以及代理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82308.25元,扣除先前为原告垫付的钱款1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需赔偿原告***人民币72308.25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51元,由原告***负担3062元,被告***负担5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