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 祁县恒昌饲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祁县恒昌饲料厂饲料原料款60000元、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5339元,及从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饲料原料款为止; 二、驳回原告祁县恒昌饲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原告祁县恒昌饲料厂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