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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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解放路支行 运城市红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 二、运城市红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解放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7.944944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为84516.08元,剩余利息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自2019年7月21日起算至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6元,减半收取计79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6元,共计23859元,由运城市红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