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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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以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其中被告***偿还500000元、***偿还500000元、吴洪峰偿还500000元及***偿还500000元; 二、以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被告***支付100648.79元、***支付96773.88元、吴洪峰支付90768.07元、冯秀英支付101318.11元; 三、被告***、***、吴洪峰、***自2020年4月8日之后起按照逾期利息16.3125‰支付利息至贷款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吴波、***对被告***、吴洪峰支付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五、被告***、***、吴波、***、吴洪峰、***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8元,由被告***、***、吴波、***、吴洪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