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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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6000元; 二、被告***以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 以上应付款项96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92元,本院减半收取1196元,邮寄费20元,合计1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4元,由被告***负担11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