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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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杰邦名豪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768449.4元及利息(利息以 2768449.4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519883元),并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11260元; 三、***对四川杰邦名豪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杰邦名豪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30612元由***负担1947元,四川杰邦名豪灯饰有限公司、***负担2866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73元,由***负担3496元,四川杰邦名豪灯饰有限公司、***负担61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