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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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65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1278.29元的80%即65022.63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医疗费及垫付款1300元。 以上事项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