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826号

原告:***,男,住***。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乃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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