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826号 原告:***,男,住***。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乃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