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2332号 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敏,该公司职工。 被告***,自然信息不详,住***。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白明彬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海耕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