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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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亲属张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680980元(790980元-110000元)、丧葬费2865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73.95元(64.93元×3人×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74394元、交通费500元]×30%}×20/21,以上合计22442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680980元(790980元-110000元)、丧葬费2865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73.95元(64.93元×3人×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74394元、交通费500元]×30%}×1/21,以上合计11221.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032元,被告***负担2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