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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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青0103民督1号 申请人:程胜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何琼,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程胜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胜菊称,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7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还款。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琼给付申请人程胜菊借款7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何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胜菊借款720000元。 申请费3667元,由被申请人何琼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