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青0103民督1号

申请人:程胜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何琼,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程胜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胜菊称,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7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还款。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琼给付申请人程胜菊借款7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何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胜菊借款720000元。

申请费3667元,由被申请人何琼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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