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北州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149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8.95元,由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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