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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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北州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149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8.95元,由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