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途安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涛、临沂途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秀明欠款89000元(以89000元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条中载明的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董涛、临沂途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秀明保全费1070元。

三、驳回原告郭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董涛、临沂途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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