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 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金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二、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795215.24元; 三、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484元,由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8787.2元,由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98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30元,由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144元,由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32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