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中贝志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栖霞市新瑞石材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原审被告烟台大石头景观园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贝志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审原告栖霞市新瑞石材厂货款1315348元及垫付增值税款57457.24元,合计1372805.24元,此款原审被告已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从2018年4月份开始至6月份每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372805.24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付款方式由原审被告付给原审原告公司9060×××12的账户中)。

二、维持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若原审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审被告应按未偿还欠款部分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未给付的全额欠款。

原审案件受理费17156元,减半收取85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7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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