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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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747084.71元及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25702.1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398号丽苑6幢6A-2803(房权证合蜀字第××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8元,减半收取计5764元,保全费438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