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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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D-2018-0021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租金182247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607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物业管理费24239.01元,电费6367.2元,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8224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7102)。 三、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14元,保全费4134元,合计9648元,由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