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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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358.24元,并以40358.2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