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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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赔偿金49931.1元(55479*90%),***拆除损坏的物品归延吉市水务集团所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赔偿金5547.9元(55479*10%)。 如果被告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补交1037元(原告已预交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被告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9.1元,由被告***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