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金玉广告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德林纽尊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金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活动配套设施搭建服务费人民币453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金玉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