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宏忠钢铁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山市宏忠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94334.18元。 二、被告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山市宏忠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621495.19元;并以货款16194334.1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