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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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滦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滦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唐山中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0258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中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