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招商局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局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保证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被告唐山三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