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滦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9850元并按月息2%给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滦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16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

三、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滦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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