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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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81331.80元及违约金24399.54元(81331.8*30%),给付律师费8000元,合计113731.34元。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0元、保全费1,432.0元,共计3,40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