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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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1491858号“集佳UNITALE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商标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文字“集佳”的行为; 二、被告唐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集佳”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唐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唐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