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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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护理费7,406.40元、误工费14,812.80元和交通费300元,共计22,519.2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原告***赔偿车辆(电动自行车)损失3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819.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51,655.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22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述期限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予以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