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博尚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3189.97元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21.6%计算,其中3799981.02元自2016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7年8月2日;3796544.65元自2017年8月3日计算至2017年9月7日;3794544.65元自2017年9月8日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3794544.63元自2017年9月22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7日;3783544.63元自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3778044.63元自2017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8年3月8日;3749169.92元自2018年3月9日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3738067.45元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3723189.97元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3703189.97元自2019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博尚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432元。由被告洛阳和缘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博尚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