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抗3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涉嫌虚假诉讼,以徐检民(行)监[2020]3203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胡晓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莎莎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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