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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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抗3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涉嫌虚假诉讼,以徐检民(行)监[2020]3203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胡晓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莎莎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