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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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圣地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万元、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从2016年6月7日、2016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徐州圣地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