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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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郯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75545元;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88,开户行: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营业部);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支出的施救费360元;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88,开户行: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