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埃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3278.26元、复利及罚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9.98%计算至借款本金10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

二、被告洛阳埃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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