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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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伤残赔偿金6万元,合计11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性支付原告***治疗费、救护车费、针灸按摩等项费用3510382.4元,被告***对3510382.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5元,由原告***负担912元。由被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4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