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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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44941.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4月29日利息为13355.36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后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13974元; 四、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5号6栋1单元2层2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