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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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60.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至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90元(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20000元),由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