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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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内容。 二、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昊久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99元、借款期限内利息99063.46元、借款期限到期后的罚息(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9月23日,以200万元为基数,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99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和复利(自2016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906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