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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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铭迪传动轴有限公司 洛阳远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鸿科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远广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洛阳铭迪传动轴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