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库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辽0124执恢192号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拒绝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车 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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