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尚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8275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将洛阳市涧西区升龙城B区26幢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元,由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由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