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160号 原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带娣,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珊珊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