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民初77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牟爱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凯安

书记员杨甜甜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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