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民初77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牟爱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凯安 书记员杨甜甜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