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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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民贤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天河塑料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合诚化工有限公司重新购买货物的损失203457.25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石家庄市民贤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天河塑料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合诚化工有限公司拆卸、重新安装费用400965.09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6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民贤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天河塑料阀门厂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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