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射阳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博凌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8年8月20日与原告盐城博凌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灰、煤渣、石膏买卖协议;

二、被告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博凌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每月1-10日、21日-30日(如遇大月则计算至每月31日)日均损失4000元违约损失,直至继续履行合同之日止(扣减以日均损失4000元/日为基准的19天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盐城博凌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盐城博凌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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