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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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楼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上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其中按本金330000元支付从2000年6月22日至2001年11月15日按月息6.045‰计算的利息;按300000元支付从2001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按月息6.045‰计算的利息;另支付按330000元本金从2001年6月11日至2001年11月15日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利息;按300000元本金支付从2001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6日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7232元,由被告江苏楼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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