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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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祥泰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29970元;自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30%计算); 二、被告江苏祥泰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锦山对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祥泰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银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锦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2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7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