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260028.12元,并返还给被告***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2542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案司法鉴定费21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1955元,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