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国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启迪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国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塔吊租费7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启迪印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绍兴国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启迪印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